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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3-04-22 16:56:00 来源: 作者: admin 点击: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令第21号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各省级招生部门审批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和学校的其它招生规定,办理入学 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提前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学生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到,可在该 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学生注册姓名以录取档案为准,毕业离校之前一般不得变更。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坚持在校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二级 学院审核并招生办公室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时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经医院复查合格后,随同下一 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按时返校,由本人持有关证件及缴费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提前向所在 二级学院履行请假手续(须及时递交书面材料),经二级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学与就业管理处备案后方可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凡不按时报到注 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处。未办妥请假手续且逾期两周不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完学校规定的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或准予暂缓注册。准予暂缓注册的学生应在暂缓期限内补办完相关手续后正式注册。未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以及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未按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学期开学的第三周内向教学与就业管理处报告学生返校报到注册情况,教学与就业管理处于开学后第四周内公布自动退学学生名单。

休学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复学批准,不准注册。

凡不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校普通学历教育专业均实行弹性学制,初中毕业起点入学专业的基准学制为五年,弹性学制为四至十年;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起点入学专业的基准学制为三年,弹性学制为二至八年。

第八条 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按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提前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因个人原因,也可在弹性学制内延期毕业。需要提前和延期毕业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核签字,教学与就业管理处审定,上报校长批准。

 

 

第三章 课程的修读与免修

 

第九条 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分限选课和任选课,限选课是指二级学院或各专业在限定范围内供学生选修的课程或课程组。任选课是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或加深本专业知识,由学生自由选修的课程。

学生必须按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学分比例进行修读课程。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于每学期第十三周前向教学与就业管理处报请下学期开设选修课的计划(包括课程名称、编号、内容简介、学时和学分、任课教师等)。

第十一条 学生在全学程中修读课程学分(含必修课和选修课)一般不应低于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学分(具体由各专业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

(一)学生在就读我校之前已在国家正式批准的学历教育机构进行学习(含自考),并经考核合格的具有大专教育层次的课程(须提交证明材料);

(二)入学前已有丰富职业(专业)经验的学生,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三)学生已取得与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等级相同的各类证书者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四)凡延长修业年限、复学、转专业学生,原已修过与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及格的课程;

(五)学生因生理缺陷并经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参加体育课程学习的,经体育教研室确认,报教学与就业管理处批准,可以免予跟班学习,但应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者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在获得免修资格之前,学生不得缺课。

第十三条免 修课程成绩登记:自考等已有成绩者按实际成绩记;学校组织免修课程考核者按考核成绩记;参加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获得A、B级(三、二级)证书的学 生,可申请免修《实用英语》,成绩分别记为“优秀”、“良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的学生可免修《实用英语》,成绩记为“优 秀”。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申请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成绩记为“优秀”。学生参加职业(或执业)资格鉴定取得的成绩,可代替专业技能考试成绩。参加政府主管部门(主管行业或协会)组织的职业技能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职业资格证,成绩记为“优秀”。

第十四条 要求免修课程的同学可按下述规定程序办理:

(一)开学二周内由学生本人申请;

(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初审;

(三)教学与就业管理处批准并备案,再书面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传达学生本人和任课教师。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等课程一般不得免修。实践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除经特别批准外,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其成绩和学分均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课程考核的内容和形式、成绩评定标准等按该专业培养方案和学院有关考核的规定执行。

(一)考试课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实践课考试成绩可采用五级制记分;考查课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按百分制评定的课程成绩应为整数,对小数点后数字采取“四舍五入”法。

(二)课程实行学分绩点制。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的计算办法如下:

(1)百分制记分与绩点的计算标准为:

100-90分为4.0绩点;

89-80分为3.9-3.0绩点;

79-70分为2.9-2.0绩点;

69-60分为1.9-1.0绩点;

59分及以下为0绩点。

(2)五级记分制与绩点的计算标准为:

“优秀”规定为4.0绩点;

“良好”规定为3.0绩点;

“中等”规定为2.0绩点;

“及格”规定为1.0绩点;

“不及格”规定为0绩点。

(3)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给予相应的学分,其绩点均为0。

(4)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

一学期(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年)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必修课、限选课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年)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必修课、限选课学分之和。

平均绩点仅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任选课不纳入平均绩点的计算。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学生旷(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在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或未完成作业(含实习、实训、实验报告及测验等)次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 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内的实习、实训、实验项目(部分)不及格者,必须补做(补训)达到及格后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除因公务外,原则上不得申请缓考,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必须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证明材料和缓考的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领导审核,报教学 与就业管理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任课教师。缓考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可向二级学院教学办提出申请,参加低年级该 课程的期末考试或补考,如低年级不再开设该课程,则由二级学院另做补考安排。成绩仍不及格者,不予按时毕业,只能参加结业补考。凡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 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按学校规定给予一次正常补考,补考及格者,给予规定的学分。补考不及格者,可向二级学院教学办提出申请,参加低年级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或补考,如低年级不再开设该课程,则由二级学院另做补考安排。成绩仍不及格者,不予按时毕业,只能参加结业补考。

第二十一条 凡考试中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照《海南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凡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能参加正常补考,不予按时毕业,只能参加结业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考试成绩按实得成绩、学分记入学生学籍表中,补考和重修成绩应在“补考栏”、“重修栏”处填写。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具体按学院学生德育考核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校内转专业:

1、学生经严格考核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因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市场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三年制的二年级及其以上年级学生和五年制的三年级及其以上学生;

2、文、理科原则上不得跨大类转专业;

3、休学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

(三)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由转出专业的二级学院领导和拟转入专业二级学院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学与就业管理处做意见,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四)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经核准转专业的学生,应补修完转入专业规定的课程,转专业学生遇有已修过课 程,凡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学分的可办理免修,其他已修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专业任选课或公共选修课的学分。补修转入专业未修的低年级课程,应及时按学校规定缴交修读费。

第二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注册未满一学期者;

(二)二年级(五年制为三年级)及以上者;

(三)无正当理由者;

(四)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须转入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学与就业管理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2、省内转学,递交一式五份的转学申请(确认)表,由两校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再按规定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3、跨省转学,递交一式五份的转学申请(确认)表,由两校同意后报转出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再报转入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按规定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递交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转学材料包括:转学申请(确认)表、学生高考录取表、学生学籍成绩材料、思想政治表现材料、二级甲等医院开具的近期健康证明等。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老生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新生在开学第四周(含军训)内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年一月上半月和六月上半月向二级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缺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应征入伍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一次以一年为期,休学期限累计不能超过弹性学制为限。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满必须办理复学或休学延期手续,休学时间从当学期开学算起。

学生休学由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必须同时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经二级学院领导审核,报教学与就业管理处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一条 凡休学者在正式批准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同时交回学生证。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所发生的一切行为由学生自己负责。达到开除学籍的,由教学与就业管理处认定,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后的第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复学手续,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领导审核,报教学与就业管理处审批。

(二)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学费标准与其复学后所就读专业的同级学生相同。

(三)参军退伍返校复读的学生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每学期进行一次学分统计,并按以下条款做出学籍处理意见,同时报教学与就业管理处审批后进行相应处理。

(一)经补考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该学期应获学分二分之一者,给予警示;

(二)经补考后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本学年应获总学分五分之二者,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累计达16学分者,原则上留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如学生要求继续跟班学习的,需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后才允许跟班学习;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弹性学制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规定弹性学制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间,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七)学生如报考其他院校,应先办理退学手续;

(八)按学校规定,无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以上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交本人;同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三十八 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一周之内办理退学手续后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满一年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

(二)开除学籍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由教学与就业管理处发给学习证明;

(三)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诸方面考核合格,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并获得计算机等级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修业期满时,由所在二级学院、教学与就业管理处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历年有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不及格,经补考、重修仍不及格者;

(二)未修满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学分者;

(三)未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资格和职业技能或岗位资格证书者。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只发一次,不再补发。如有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登报(省级以上报纸)挂失后,经学校领导批准,可补发毕业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 结业生申请办理换发毕业证的规定:

1、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标准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弹性学制规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参加课程补考,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逾期未申请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以后不得再申请考试,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2、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接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材料(应有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学与就业管理处批准,可换发毕业证。

3、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中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学历教育的学生,其他类型教育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学与就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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